总的来说,最高检察院变造货币犯罪司法规定主要是对非法制造、发行货币犯罪的界定、违法所得的追溯、货币认定、免除刑事责任、量刑标准、共犯关系和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非法制造、发行货币案件司法解释中的重要内容包括:
1.非法制造、发行货币的界定: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发行货币。包括非法制造、非法买卖伪造的货币、非法制造、买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等。
2.追溯违法所得:规定应当追缴、责令上缴非法制造、发行的货币及其违法所得,但是对于故意伪造的货币、仿冒的货币及票据等作为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没收。
3.落网时货币的认定问题:对于非法制造、发行货币案件中,被查获非法制造、发行货币的数量以及已经制造、发行的货币的数量,以查获时、制造、发行时的情况为准。
4.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规定非法制造、发行货币的行为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5.量刑标准:根据非法制造、发行货币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确定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数额的准则。
6.共犯关系:明确非法制造、发行货币案件中的共犯关系,规定主犯、从犯、共同犯罪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7.诉讼时效:规定非法制造、发行货币犯罪的诉讼时效为10年,从犯、教唆犯的诉讼时效为5年。
总的来说,最高检察院变造货币犯罪司法规定主要是对非法制造、发行货币犯罪的界定、违法所得的追溯、货币认定、免除刑事责任、量刑标准、共犯关系和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