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司法解释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两高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依据,用于指导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判断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于两高保险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重要内容:
1. 定义:认定的两高保险诈骗犯罪,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拒不履行债务,归还共同参保人的权益,达到诈骗数额较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
2. 诈骗数额:判定两高保险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为,数额较大的指涉及大量保单、高额保险费,或者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金额。
3. 具体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可以包括以下情形:虚构保险合同、虚假理赔情况,拒绝或者故意推迟支付合法保险理赔款项等。
4. 犯罪情节:认定两高保险诈骗犯罪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情节:数额特别巨大,长时间不支付保险理赔款项,涉及多个被害人,参与人员较多或组织严密等。
5. 赔偿责任:对于犯罪被判定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司法解释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两高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依据,用于指导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判断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