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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案例

时间:2023-07-20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经知识 文档下载

量刑标准:根据中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刑罚的轻重判定。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在动植物进口、出口、运输、封存等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必要的检疫措施,导致动植物疫病传入或传播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应定为刑事犯罪,以下是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和案例:

定罪标准:

1.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检疫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职务人员。

2. 必须有明确的疫病传入或传播的事实。

量刑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刑罚的轻重判定。

案例:

1. 广州一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申报及实施动植物检疫,导致进口的某一批次植物携带害虫传入国内,进而对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该负责人因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 某县动植物检疫站工作人员对进出境的动物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并且在签发检疫证书时随意填写,导致疫病传播,对县内养殖业造成严重危害,该工作人员因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