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日,原告与被告因停放车辆的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用拳头对原告进行了多次殴打,导致原告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过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在争执中采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构成了故意伤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刻生效。
[案号]
[法院名称]
原告:
被告:
案由:故意伤害自诉民事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系同小区居民,原告因多次车辆停放问题向被告发生纠纷。在某日,原告与被告因停放车辆的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用拳头对原告进行了多次殴打,导致原告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自己只是为了保护自己才采取了防卫行动,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原告提供了多位证人的证言以及医院的伤情鉴定书和治疗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蓄意伤害。
经过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在争执中采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构成了故意伤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两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2. 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X元;
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刻生效。
审判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