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情节恶劣的倒卖文物案件,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此为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的一般解释,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根据地区、案情等因素有所不同。请您参考地方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盗窃、抢夺、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文物犯罪行为以及倒卖、收购被盗、被抢、被掠的国家保护的文物犯罪行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追诉:
1. 盗窃、抢夺、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文物价值较大的;
2. 盗窃、抢夺、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一批文物的;
3. 倒卖、收购的被盗、被抢的国家保护的文物价值较大的;
4. 倒卖、收购的被盗、被抢的国家保护的一批文物的;
5. 被盗、被抢、被掠的国家保护的文物为世界文化遗产或者国家一、二级文物。
对于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情节恶劣的倒卖文物案件,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此为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的一般解释,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根据地区、案情等因素有所不同。请您参考地方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