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终止合同,都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