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基于对公安工作人员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确保食品安全和动植物疫情的重要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9条和第330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动植物检疫失职指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动植物检疫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 故意不执行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致使严重后果的;
2. 过失不执行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致使严重后果的。
根据具体情形,对公安追诉标准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故意不执行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致使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相对较低。
2. 对于过失不执行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致使严重后果的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考察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只有当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较高,或者后果十分严重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基于对公安工作人员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确保食品安全和动植物疫情的重要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追诉标准的具体应用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