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经知识

最高院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时间:2023-07-2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经知识 文档下载

最高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传销、淫秽物品牟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审理标准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具体说明。总体来说,《解释》对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规范相关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最高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传销、淫秽物品牟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审理标准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具体说明。

根据《解释》,传播淫秽物品指公开、贩卖、租赁、制作、复制、多次传输淫秽书刊、录像、录音、图片、视频、电脑制图软件等物品,且使他人观看或者使用的行为。为了依法审理此类案件,最高法院在《解释》中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司法解释:

1. 淫秽物品的认定:最高法院指出,对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应当根据物品的内容是否具有明显淫秽特征来认定,主要看物品所具有的具体情节和社会背景。

2. 证明标准:最高法院强调,对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应当依法采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多种证据形式进行综合证据的审查。

3. 主观故意: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看其是否明知传播的物品具有淫秽特征,并具有传播目的。

4. 案件认定标准:最高法院提出,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认定,应当依法区分个别情况和大规模传播情况,确保刑法的适用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符。

总体来说,《解释》对于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规范相关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